体 检 通 知 书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请于2015年12月28日下午2:30-5:00携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二寸与笔试准考证同底免冠照片1张,到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111号,原市人事局)三楼考试中心大厅报名,领取体检通知书和体检表。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请体检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和体检表于2015年12月29日早上7:30时在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111号原市人事局)三楼考试中心大厅集中,凭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参加体检。证件不齐者或迟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四、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8-12小时注意饮食。
五、体检采取入闱封闭方式,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和影像设备进入体检场所,已携带的按要求在指定地点统一存放,未存放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体检资格。
六、参检人员在体检过程中要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不得向体检医务人员透露与自己身份有关的信息。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七、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含司法警察)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录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八、体检费500元/人,由体检医院收取。
九、请考生报名后,妥善保管体检表,勿折皱、损毁和遗失。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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